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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训动态
关于举办“招标采购全流程指导与九部委五个标准招标文件、国家发改委16号令、财政部87号令、94号令应用实务及案例解析”专题培训班的通知(2018年7月5-10日 成都市、7月11-17日 呼和浩特市、7月18-23日 郑州市、7月19-25日 乌鲁木齐市、8月15-20日 银川市、8月16-23日 昆明市、8月22-28日 贵阳市、8月24-29日 青岛市、9月13-18日 西安市、9月13-19日 拉萨市、9月14-19日 长沙市、9月14-17日 北京市)

关于举办“招标采购全流程指导与九部委五个标准招标文件、国家发改委16号令、财政部87号令、94号令应用实务及案例解析”

专题培训班的通知

 

各有关单位:

为了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贯彻新发展理念,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,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建立要素自由流动、竞争公平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,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体共享以及全流程电子化交易,创新在线行政监督方式。都对优化招标采购交易规则、加强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、落实招标采购政策功能、完善招标采购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
为帮助各级管理部门、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及时掌握国家九部委五个标准文件、《国家发改委16号令》、财政部87号令及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有关政策,解决招投标采购相关热点问题、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操作能力及市场风险防范水平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《中国招标》周刊社决定举办“招标采购全流程指导与九部委五个标准招标文件、国家发改委16号令、财政部87号令、94号令应用实务及案例解析”专题培训班。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。

附件:一、培训安排

        二、报名回执

 

《中国招标》周刊社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0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

 

 

附件一、

一、 培训内容

第一部分:九部委五个《标准招标文件》深度解析与应用指引

1.《标准招标文件》体系、编制原则、适用范围;

2. 《标准招标文件》投标人须知中的响应与偏差条款的规定;

3. 《标准招标文件》对投标报价条款规定了哪些内容?针对勘察、设计、监理和设备、材料采购,应当怎样利用和完善报价条款;

4. 《标准招标文件》与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》衔接和应用;

5. 怎样设置综合评估法的形式评审、资格评审、响应性评审因素和标准;

6. 怎样设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形式评审、资格评审、响应性评审因素和标准,以及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评审因素和标准;

7. 《标准招标文件》评标办法条款对评标委员会有哪些约束;

8. 《标准招标文件》通用合同条款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;

9. 《标准招标文件》通用合同条款中对合同变更是怎样界定的;

10. 《标准招标文件》合同违约、索赔与争议的界定与处理实务。

第二部分: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(国家发改委16号令)解读

1.国家发改委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16号令立法背景、目的、范围;

2.国家发改委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16号令条款解读;

3.国家发改委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16号令依法与非依法招标对比;

4.国家发改委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16号令对代理机构及行业的影响;

第三部分: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94号令)要点解析

1.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质疑、投诉应当如何提出?

2.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?

3.谁是处理质疑、投诉的主体?

4.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如何处理?

5.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、投诉有哪些要求?

6.联合体供应商如何进行投诉?

7.对采购环节和采购文件的质疑、投诉应当如何提出?

8.质疑函和投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?如何签署盖章?

9.质疑应当如何处理?质疑答复函必须包括哪些内容?

10.质疑答复期未满,供应商是否可以提出投诉?

11.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?投诉处理的时限有什么要求?

12.哪些投诉可以不予受理?哪些情形可以驳回投诉?

13.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?

14.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应该如何处理?

15.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事项成立,如可能影响采购结果,应当如何处理?

16.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成立,如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,应当如何处理?

17.恶意投诉、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,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
18.投诉处理是否要向当事人收取费用?因处理投诉发生的检验、检测、鉴定等费用由谁承担?

第四部分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87号)应用实务

1.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实操解析;

2.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产生办法;

3.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;

4.关于投标人提供样品的特殊规定;

5.资格预审文件、招标文件、投标邀请书的澄清和修改;

6.投标保证金的收取、退还、不予退还相关规定;

7.同品牌产品下投标、评标的相关规定;

8.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(投标文件的修改、补充与澄清、说明和补正);

9.视为串通投标情形;

10.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;

11.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主体以及采购人、评标委员会职责;

12.评标委员会人数的特别规定以及成员法定更换情形和方式;

13.评标方法以及投标报价修正等规定;

14.投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和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情形;

15.采购活动过程中各程序的时间要求;

16.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区别。

第五部分:新政策实施后招投标采购热点问题处理及实际案例分析

1.招标投标法体系与政府采购法体系及其《实施条例》的适用与区别;

2.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场交易程序、审批流程、具体规定及操作实务;

3.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、单一来源、比选、询价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;

4.如何组织资格预审、评标、竞争性谈判及磋商,防范采购风险?

5.招标文件的编制技巧,招标采购单位如何设定相关的强制性要求以及补充、澄清、发售中应注意的技术和法律问题;

6.开标评标环节注意事项、评标复议、重新评审等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;

7.招标投标争议处理、异议、投诉的程序、措施、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;

8.电子招标方式下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模式创新;

9.事前监督、事中监督、事后监督等不同阶段监督的重点及应对策略;

10.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招标采购典型案例解析;

11.结合国家财政部政采指导性典型案例解析;

12.结合电子招标应用的典型案例分析。

二、培训对象

各地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、各开发区(高新区)、各级公管办、行政服务中心、交易中心、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人员;各单位从事招标采购、基建工程、纪检监察、财务、审计、合同、法务等部门相关人员;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;

三、时间及地点

时间:2018年6月21日—26日(21日报到)       地点:西宁

时间:2018年6月21日—27日(21日报到)   地点:拉萨(5880元/人)

时间:2018年7月5日—10日(5日报到)         地点:成都

时间:2018年7月11日—17日(11日报到)       地点:呼和浩特

时间:2018年7月18日—23日(18日报到)       地点:郑州

时间:2018年7月19日—25日(19日报到)       地点:乌鲁木齐

时间:2018年8月15日—20日(15日报到)       地点:银川

时间:2018年8月16日—23日(16日报到)       地点:昆明

时间:2018年8月22日—28日(22日报到)       地点:贵阳

时间:2018年8月24日—29日(24日报到)       地点:青岛

时间:2018年9月13日—18日(13日报到)       地点:西安

时间:2018年9月13日—19日(13日报到)   地点:拉萨(5880元/人)

时间:2018年9月14日—19日(14日报到)       地点:长沙

时间:2018年9月14日—17日(14日报到)       地点:北京

四、会务费

A:2800元/人(含培训、资料、场地、专家费等);统一开具发票。

B:4980元/人(含培训、资料、场地、专家、食宿费等);统一开具发票。

五、联系方式

联系人:聂红军18211071700(微信)    箱:zqgphwz@126.com

      话(传真):010-87697580         QQ咨询:3177524020

 

下载报名回执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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